1.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2.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活动方案

3.有关垃圾分类主题的活动计划

4.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5.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6.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7.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条例

某乡镇要在生活垃圾存放区建一个田径运动场_某乡镇要在生活垃圾存放区建一个田径运动场对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防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第五条 市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工作,组织村民修改完善村规民约,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资金保障和补偿补贴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保洁员待遇补贴等。第八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鼓励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水平。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农村生态环境,减少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并有权对污染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电话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农村集贸市场、商场、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第二章 垃圾处理第十一条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清扫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垃圾的清扫保洁。

村民负责其承包地、宅基地或者住处的清扫保洁。

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村道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组织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召集村民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经费筹措方式和费用标准等作出决定。费用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可以对村民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差别化收费。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会议的决定可以聘请保洁员负责本村的保洁工作,就保洁区域、分类收集和作业要求等内容与保洁员签订协议。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会议的决定可以向村民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村民委员会筹措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垃圾分类计划书怎么写

 垃圾分类计划书怎么写,说起计划书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有很多人都需要写计划书,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于计划书的书写不是很清楚,下面我教垃圾分类计划书怎么写,一起来看看吧。

垃圾分类计划书怎么写1

 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而且也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繁荣与稳定。目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迫在眉睫,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短板之一。因此,各级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尽快化解渐形成的“垃圾”围村、围城之困,消除污水横流臭气熏天之苦。笔者调查认为须建立垃圾分类集处机制,积极探索治污改良新路。

 现在无论是特大的干旱,还是肆虐的沙尘暴,都无情地考验着我们对环境问题重视和尊重,也凸显出了生态环境的价值。过去,袅袅稻香和旖旎碧水以及浓浓的乡村气息令人陶醉,久违的“清风明月,不用一钱买”的时代已悄然离我们远去。资料显示:目前农村每天每人生活垃圾量为0、86公斤,每年的生活垃圾量接近3亿吨。我国600多座主要城市每年产生垃圾1、6亿吨,人均垃圾年产量440公斤,且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增长,其中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占66%,近1/3垃圾只能进行简单填埋,这些城市已堆放或填埋各类垃圾80亿吨,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5亿平方米,有2/3城市被垃圾群包围。由于垃圾处理设施和机制没有及时跟上,各种垃圾得不到相应处理,不少地方“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

  通过调查分析,造成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一些农村,农药瓶、化肥袋、塑料薄膜、塑料袋等到处乱堆乱扔,塑料废弃袋随风“满天飞舞”,“白色污染”严重;

 二是受城镇垃圾处理能力有限的影响,很多未经任何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大量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越来越多的被堆放到城镇周边的农村。乡镇和农村聚居点每年产生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三是在城市产业升级换代和城市环境整治过程中,将大批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和工业生产设施转移到农村,垃圾和废弃物将农村作为堆放地。据报道,现在的农村已经不是远离环境污染的世外桃源,每年有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专家认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农民人均收入5%~8%左右增长,将会被全面抵消。农村环境恶化问题犹如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爆炸。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共大家商榷:

  首先从源头抓起,建立垃圾分类集处机制。

 一是要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以乡镇、村为单位制定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指导村镇因地制宜地进行垃圾处理,尽可能在本区域内消纳本地垃圾。政府应出台政策,鼓励乡镇和村应该建立生活垃圾堆放点,集中处理;县域内的乡镇垃圾处理场进行布局规划,在适合地点建立区域性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对垃圾进行集中填埋处理。

 二是要实现垃圾处理就地分类。建议尽快在乡镇农村建立环卫队伍,为农村配备保洁员和垃圾收集车、垃圾桶等,做到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生态处理、综合利用,实现大部分垃圾就地消化不出村。据报载,被称为垃圾生产大国的美国,垃圾分类早已深入公民的生活,垃圾回收作为一种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以美国个城市巴尔的摩、华盛顿和里奇蒙为例,过去回收垃圾每处理吨需要花美元,分类处理以后,不仅创造了个就业机会,而且创造了亿美元的财富。

  其次采取补贴激励,推行垃圾就地处理。

 一是建议可在一个乡镇建一至二个垃圾焚烧炉,来解决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每村建1——2个大中型沼气池。

 二是鼓励和引导农户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将补贴与农户是否采用了节约型、环保型的农业技术相钩,可推行可解农膜使用和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普及。

 三是推广清洁生产,加速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将农业废弃物、畜禽粪便、作物秸秆等通过资源化途径加以综合利用。如畜禽粪便和秸秆通过沼气化处理,既利用了沼气能源,又可利用沼渣、沼液作果园肥料;还有以畜禽粪便为基质加工成复合有机肥料,既保持了化肥使用简便、肥效快的特点,又弥补了化肥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第三因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治污改良新路。

 一是建设生态湿地,污水进,清水出。据专家介绍,人工湿地是一种生态治污技术,污水进入湿地后,一部分物质会吸附在植物床上形成微生物层,并以此来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经过湿地处理的水还可以用来浇灌等。

 二是以企带村,打破资金瓶颈。“农村环保难,难在没有钱。”积极探索以工促农、以企带村联动发展的新机制,寻找打破资金紧缺的途径,开展“千企联百村、共建新农村”活动。

 三是生态治污,引领农村环保。实行社区化管理,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利用无动力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建立沼气池,牲畜粪便、作物秸秆连同路边杂草被投入沼气池,用产生的沼气烧水、煮饭和照明。

 四是齐头并进,环保监管延伸到村。转变观念,把环境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乡(镇)、村的各个角落,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全覆盖。

 五是推广新农村“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由地方政府有规划的设定养殖区和限〔禁〕养区,防止污水横流对水域等的污染。并实施“生物菌”微生物完全发酵技术,达到养殖场废弃物零排放。

垃圾分类计划书怎么写2

 为落实市、区政府规定的分解的任务,结合xx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兼顾、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以生活垃圾减量化为核心,以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为目标,结合生活垃圾及装修、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置要求,做好源头分类、科学处置、合理分运、有效回收等工作,提升环境卫生水平和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在xx着力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参与、设施完备、分类准确、循环利用”的垃圾分类处置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每天的垃圾分类和回收动员工作,争取季度报表及时准确达标。

 (二)、合理规划,逐层递进,构建xxx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体系,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

 (三)、加强推广和宣传教育,力争全体员工都能按垃圾分类办法进行垃圾处理;

 (四)强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现xx生办公楼垃圾产量控制、源头控制,确保垃圾减量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二)再学习培训,分类指导

 (三)加强宣传、深入人心、争取支持

 (四)深入摸排,建立台账

 (五)定点投放分类设施容器、定时收集清运

 (六)统一目标,明确责任

  四、实施计划和措施

 (一)深入推进以xx每层为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借鉴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成熟经验,学会更专业的做事。

 (二)加大人员及经费投入,完善各相关节点上的把控管理。

 (三)加大宣传教育,每季度安排一次学习教育。

 (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配套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垃圾分类处置。按照计划今年x月份初前完成投放各类垃圾桶x个:其中x分类垃圾回收桶x个,有毒物垃圾回收桶x个,其他垃圾回收桶1个,其他垃圾回收桶8个。安排物业保洁员将办公楼每天每层的分类垃圾集中回收,并按政府相关政策流程进行处理。

  (五)工作计划

 1、1月初彻底完成垃圾桶定点和投放工作。

 2、1月底前制定xx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实施方案。

 3、1月-3月完成第一轮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4、3月-6月让全体员工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和掌握垃圾投放知识。

 5、6月-12月根据上半年工作情况,进行改进和调整制定更加完善和合理的垃圾分类计划和措施。

 总之,我们应按照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工作要求,更加认真履职尽责,加大力度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和物业等群策群力、多措并举,严格落实反馈、考核机制,加快提高垃圾分类率,助力xxx的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垃圾分类计划书怎么写3

  一、总体要求

 围绕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目标,巩固xxxx年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提高源头分类质量,优先资源回收利用,开展有害垃圾回收,稳妥推进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收集处理,充分发挥居民作用,加强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督导制度,着力提高垃圾分类工作实效,逐步扩大各社区垃圾分类范围,清除垃圾分类死角,多管齐下推进符合我街道实际的垃圾分类工作体系。

  二、主要工作目标

 到xxxx年底, 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分类准确率都更上一个层级,人均垃圾产量基本实现“零增长”,生活垃圾治理“三化”成效不断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都有所提升。

  三、工作具体实施和计划

  (一)强化源头分类力度

 1、强化入户宣传。让居民明白垃圾是污染源,我们是生产者,同时也是分类投放的责任者,从内心深处愿意做好此项工作;要求社区因势利导,利用此次派发室内分类垃圾桶的良好契机,开展扫楼入户指导宣传检查,修好居民“内功”,做好宣导工作。

 2、宣传注重直观有效。进一步要求入户人员用通俗易懂、形象直观的方式宣传垃圾不分类的危害性以及垃圾分类减量的好处,让居民看懂想通,主动参与。

 3、做好垃圾分类便民措施。针对多数居民怕麻烦的思想,垃圾投放点位的设置和整合要再三斟酌、充分考虑小区居民日常生活习惯,并进一步设置暖心池、呵护池等配套设施,确保环境整洁卫生和居民身心健康。

 4、健全完善奖罚制度。要求各社区进一步集思广益,用正向激励手段评选优秀垃圾分类楼栋、垃圾分类优秀家庭、垃圾分类小达人等荣誉,引导居民树立积极参与的荣誉感。对于违反者,注重说服感化,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5、持续发动社区微信公众号等媒体;

 利用社区书院、活动中心等平台进行宣传;

 继续加强辖内中小学生教育;

 要求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示范。

  (二)重视督导队伍建设

 我街道xxxx年进一步完善了垃圾分类工作考评考核细则,强化督导员考评考核相关要求和规定。xxxx年, 会进一步把好督导员入门关、培训关和考核关,及时撤换考核不称职的督导员;

 细化日、周、月工作安排,注重督导、宣传、履职,杜绝二次分拣,并要求认真记录台账,全面掌握居民参与率与分类投放准确率;

 评选优秀“周之星”督导员及优秀督导员团队,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带动履职积极性和能动性;

 同时,结合各社区实际,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区资源,选聘有责任心、热心垃圾分类工作的党员志愿者、退休人员等群体组建督导管理小组;

 加强巡查、监督等方式提高分类投放准确率。

  (三) 强化分类硬件设施建设及高层撤桶

 xxxx年街道会进一步加大宣传栏、宣传板、投放标示牌等垃圾分类硬件设施投入及维护;

 继续对分类桶投放点进行有效整合,规范投放;

 并全面硬化垃圾投放点地面,尽快完善设施补短板,确保设施到位,强化督导效果;

 对大件垃圾,完善存放的公共大件垃圾堆放点,有害垃圾桶延续专人专管;

 同时,抓好高层撤桶及分类。xxxx年,我街道XX栋高楼,已撤桶XX栋,撤桶率80、36%,已实施高层撤桶的,继续巩固成效,总结可复制的经验做法作为同类小区借鉴;

 不定时对高层未撤桶的小区进行检查,并积极协调解决高层撤桶,增加撤桶后的硬件设置投入,做好后续保障工作。

  (四) 发挥物业管理企业主体作用

 街道与社区加强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互动,将日常暗访结果及时反馈给物业企业,及时表扬优秀鞭策落后,协助推动物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并督促物业企业认真解决“混装混运”问题,各社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保洁单位加强对保洁员、环卫工人等的培训、教育、引导,促使其正确收集垃圾;

 发动小区居民积极监督举报,杜绝混装混运现象发生。对屡教不改的物业,要求社区进行督促,必要时,上报城管执法部门开单整改;

 积极发挥物业管理企业主体作用,做到生活小区内垃圾不遗漏,不留死角,杜绝垃圾落地并强化源头分类等。

  (五)扫除分类盲区,健全考评体系

 针对民营企业、非星级酒店、沿街店面、无物业小区等盲点区域的、不同特点采取了针对性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逐步扫除盲点;

 持续推进厨余垃圾全面直运和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其它垃圾直运面;

 按照“抓两头、促中间”的思路,巩固先进小区,提升落后小区,促进中间小区,全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率和准确率。同时,健全考评体系,街道延续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各社区的重要任务,纳入城市管理年度考核。街道将结合日常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社区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并给予通报,对履职不力的社区及个人进行处理。

  (六) 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教育系统作用 充分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优势,特别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的力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形成榜样示范带动作用;

 并继续协调辖内学校加强中小学生教育,举办“家校社”联动等活动,通过垃圾分类进学校进课堂,让孩子们做家里的宣传员、督导员,带动家庭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四、积极打造各社区亮点特色

 各社区要在示范小区经验上,重点打造垃圾分类品牌社区。根据各实际情况,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结合xxxx年度亮点特色,各尽所长,用特色和亮点引领居民,打造社区品牌效应。

 ①建立XX社区“房东管理”制度。自建房以栋为单位,制定定点定时沿线统一垃圾收集转运,房东监管、督导员督导宣传方案。整体与社区网格划片分工相结合,建立“条块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有效推进社区垃圾分类工作。

 ②打造XX社区“多元融合”垃圾分类特色试点项目。以“多元队伍、多元教育、多元品牌”为切入点,积极聚合辖区资源和力量,分别针对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收集处理,提升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倾力打造垃圾分类各类型示范小区等,以点带面,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垃圾分类工作经验,全面提升街道垃圾分类工作。

 ③推进XX社区继续携手辖内企业,在XX小区共建立体菜园,采用最有效的绿色环保回收利用方式,变废为宝,逐步开启小区垃圾桶内无厨余垃圾的新环境保护模式。

 ③XX社区继续打造“垃圾分类志愿者”等垃圾分类特色品牌社区,多方位推进垃圾分类工作。通过社区垃圾分类课堂及时充电;

 并通过厨余垃圾换购、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等,引导居民从源头分类,实现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④XX社区深入整合辖内资源,多方合力创建“三特色”打造社区品牌。一是持续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家庭评选活动”;

 二是结合辖内学校及幼儿园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小手拉大手”等活动;

 三是打造小区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打造绿色景观,开展垃圾分类楼户评比活动,建立“绿厢房”等,呈现垃圾精细分类、绿色花园、居民休闲等一体功能,营造社区环保一角。

 ⑤XX社区探索建立“自然生态环境优美、多元参与协商共治”的“生态云+”垃圾分类新社区。采用了“大党委+社工”的社区治理路径,深度融入垃圾分类,打造属于社区的垃圾分类“生态”特点。

 ⑥XX社区延续发动小区物业、业委会、在职党员等辖内资源,多次探讨、实地考察、通过投票等民主方式进行投放点整合,成效显著;

 本着服务居民,提倡垃圾分类的理念,让原本被丢弃的垃圾再次生产再利用。引进绿色小屋,可回收物兑换积分,兑换油盐酱醋等家用产品;

 接受闲置衣物捐赠,并通过爱心渠道,把衣物捐赠到需要的地方;

 联合社区开展垃圾分类推广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社区要坚持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社区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部署工作,细化分解管理、层层落实,确保责任到人。

 (二)协同合作,凝聚合力。各社区及物业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我督查,并落实例会制度,要定期召开推进协调会,做好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凝聚合力,共同推进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保障经费,有效激励。街道相关垃圾分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并加大经费督查力度。

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活动方案

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垃圾分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很多城市都开展了垃圾分类的举措,针对垃圾分类要做好相应得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下面是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动我局生活垃圾分类,不断促进机关环境改善和资源回收利用,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印发《区党政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榕开机管32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区关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我局建立分类投放、分类处理,倡导全体干部职工自觉参与垃圾分类活动,创造更加整洁、优美、舒适、和谐的机关工作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局机关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党组成员、副调研员赵新友担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监督实施工作。并由专职人员陈洋丽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投放要求

  (一)废品及可回收物

 1、废弃纸张(文件等)、报纸由各自办公室临时整齐堆放,定期交由办公室统一处理;

 2、其他可回收物由办公人员自行分类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饮料瓶投放前将喝剩的饮料倒尽。

  (二)有害垃圾

 电池、硒鼓等有害垃圾统一投放至有害垃圾桶。

  (三)厨余垃圾

 1、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倒入洗水池专用茶叶桶。

 2、就餐人员应将剩菜剩饭、果皮等放至厨余垃圾桶内。

  (四)其他垃圾

 日常产生的其他垃圾投放到各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再集中投放至其他垃圾桶内。

  四、工作要求

 1、认真领会,提高认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己的大事,每一位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水平,增强参与的自觉性。

 2、严格分类,担好责任。垃圾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基础,全局干部职工一定要严格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进行正确投放,真正担好责任、守好阵地。

 3、加强监督,取得成效。局办公室要加强对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确保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取得成效。

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市、区关于统筹生活垃圾处理,切实抓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工作,不断改善乡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总体部署,全面提高我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全面深化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和《椒江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长效。

 镇里成立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办各线负责人、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落实生活垃圾“三分四定”制度,即分类投放、分类清运、分类处理,定时上门、定时收集、定人清运、定位处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逐步形成生活垃圾自觉分类投放的良好意识,从源头上把好分类关。

  2、因地制宜,简化程序,迅速行动。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规范、效能”的原则,通过分类收集、减量处理、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理量、降低处理成本,不断提升海岛生态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行海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初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下大陈在2018年4月底,上大陈在2018年底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资源化综合利用全覆盖。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

 1、 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前期调查摸底和调研,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人员分工,制定适合海岛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

 2、充分利用新媒体、广播、宣传栏、入户发放宣传画册等宣传渠道,宣传进村、进户、进企业,营造浓烈的宣传氛围,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

 3、组织机关干部、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各村(居)要召开两委会、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充分领会并指导认识垃圾分类的意义,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

  第二阶段:组织阶段

 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车、收集挑担、垃圾桶和宣传栏等。每户配置分类垃圾桶一组(2个),每30户配置公用分类垃圾桶一套(4个)。

 2、加强保洁队伍建设。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工作方式,各片区要配备相应保洁员和垃圾分拣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

 3、开展垃圾分类处置。以户为单位,按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可回收物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有害垃圾,按“户集、保洁单位分拣、暂存、清运”统一进行外运到陆地处理;易腐垃圾由清运人员运送到处理房,经生物减量化处理后,作为有机肥料资源化利用;可回收垃圾由户分拣后由户或垃圾分拣员自行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4、健全日常监督机制。充分发动每位群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落实“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包干、督查指导、红黑榜通报等日常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养成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

 总结经验与不足,不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档案台账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四、实施办法

  (一)分类办法

 现阶段将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处理的规定,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有害垃圾在集中收集后,交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理。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二)收集、分拣办法

 村级配套分类垃圾桶由镇清洁办组织进行统一采购,分类垃圾桶需标注“可腐烂垃圾”、“不可腐烂垃圾”字样,按户发放一套(2只),并在村内放置公用分类垃圾桶。村民、生产经营户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到户用垃圾桶,由保洁员上门进行收集,保洁员还须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

  (三)处置办法

 1、不可腐烂垃圾处置办法。按照“户集、镇收、分拣、清运、区处理”的处理模式,运至陆地区垃圾填埋场处理。

 2、可腐烂垃圾处置办法。统一收集到镇垃圾生态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镇机关干部指导各联系片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成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村两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海岛地形特点和岛民居住实际,对岛上居民垃圾分类工作实行村(居)和划分区域双重管理,不留死角。镇政府要健全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调动岛民积极性,实现工作全覆盖。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微信、上门指导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垃圾处理成效和典型经验做法,倡导低碳节约的生产方式和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

 4、强化督查考核。建立检查、评比、通报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考核,建立考核工作台帐,与卫生保洁员和垃圾分拣员待遇相挂钩。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村(居)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市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推动居民习惯养成,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xxxx年中心城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和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全面启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50%,其它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结合地区实际选择3—5个小区试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XXXX年,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并与相关处理设施做好衔接,中心城区和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它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基础上,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50%。到2022年,中心城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和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它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进一步扩大试点片区范围。到2025年,中心城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和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它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比照中心城区日趋完善。

  二、实施主体

 (一)公共机构。包括市、旗区两级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院、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居民住宅小区。

  三、分类模式

 遵循“有害单放、餐厨分装、可用回收、投放易行”的原则,把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其它垃圾)四类。其中,有害垃圾和湿垃圾属于强制分类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一)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投放收集: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运输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采取先安全暂存、再集中交由有资质的危废专业处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湿垃圾(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性垃圾,按照重宣传、激励的原则,探索简单易懂、便于操作的分类方法逐步推进。

 投放收集:设置专用垃圾桶单独投放,采用密闭容器存放。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点的湿垃圾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运输处置:湿垃圾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专项处置。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投放收集: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

 运输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四)干垃圾(其它垃圾)。主要包括除有害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可通过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的生活垃圾。

 投放收集:根据现有生活垃圾收集模式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置专用收集容器。

 运输处置:干垃圾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发电或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四、工作任务

 (一)持续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社区、进校园、进单位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每年开展主题鲜明的垃圾分类宣传月活动,各级各类媒体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鼓励源头减量,避免过度包装,引导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要大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培训,通过专项培训、专题讲座、参观实践等方式,对各个层次的生活垃圾分类专职人员、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等开展集中培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有关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要建立有利于市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和采取积分兑换、分类奖励、有偿分类、志愿服务以及与垃圾处理费相挂钩等方式,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创造条件,提升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体系

 1、健全分类收集设施。全市统一规定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袋的类别、规格、标志、选型等,各旗区和各相关单位依据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和要求,确定垃圾容器的容量、数量和位置,并组织采购配置或交由市场化分类服务外包公司配置。

 2、严格实行分类运输。以“分类处理”引导“分类运输”,构建分类直运体系,实行分收分运。建设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采用密闭、环保、高效、智能的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登记管理台账制度,具体记录收运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责任人、去向等,提高生活垃圾收运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垃圾收运人员培训、管理,分类垃圾实行分类收运,杜绝混收混运问题。

 3、提升分类处理能力。加快推进东胜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提升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论证实施一批生活垃圾机械自动分选、综合处置利用等处置针对性强、污染排放量少、资源利用水平高的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推进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规范运营,确保餐厨垃圾应收尽收、统一收运、规范处理,根据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配套收运体系,实现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尽快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有害垃圾中转设施,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无二次污染。

 (三)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有物业服务的小区、单位,其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没有物业服务的小区、单位,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是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举行大型户外运动的,组织单位为责任人。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源头强制分类、垃圾混装严重的的公共机构、相关企业推行“不分类不收运”制度,落实“初次不分,告知整改;再次不分,黄牌警告;拒不分类,不予收运”的强制分类措施。

  五、保障措施

 各旗区、各部门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源头减量、有机衔接”的原则,注重源头管控,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宜居宜业的优良人居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城市管理日常综合考核内容,各旗区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强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住建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办法、方案、标准、细则等,指导做好相关配套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指导物业企业垃圾分类工作,做好对建筑工地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和落实,牵头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月”活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垃圾分类工作中违法收运和处置的行为。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垃圾收运处理项目立项审批、争取上级资金补助、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落实垃圾分类工作中涉及的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政策,推进垃圾处置费用体制的改革创新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计划,抓好全市中小学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做好垃圾分类相关专用车辆的交通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所需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保障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对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有害垃圾安全处置实施环境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合理布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完善回收体系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铁路民航和交通部门按职责负责在公共交通场所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机场、火车站、公交场站、客运场站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导旅游景区内的酒店、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导游对游客的宣传引导作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做好宾馆、酒店、超市、商场、集贸农贸市场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对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媒体宣传引导,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评选考核内容。共青团负责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及志愿者队伍,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妇联负责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其它相关部门、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社会各界应密切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推进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营模式,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等服务。

 (三)完善政策体系。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制定并实施源头收运能力支持政策,增强专业收运能力。强化资源利用产业鼓励政策。健全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扶持政策,促进再生产品利用。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专项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维护环境安全。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政府依法监管、第三方专业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加强质量监管。落实旗区、苏木乡镇、社区属地监督检查机制,把垃圾分类纳入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加强考核督办,确保源头分类实效。严格分类收运监管,将分类收运执行情况纳入环卫收运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严肃查处“混装混运”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环卫收运企业。强化对末端分类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生态安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全程分类各个环节有效衔接。

有关垃圾分类主题的活动计划

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活动方案(通用5篇)

 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活动方案准备工作,活动方案是对具体将要进行的活动的每个步骤详细分析,研究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怎样写活动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活动方案(通用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活动方案1

 以改善校园环境和校容校貌为目标,以建立学校垃圾处理长效机制为核心,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环保教育,大力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治理整顿,努力抓好学校生活垃圾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改善校园学习、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达到有效遏制并最终解决学校垃圾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为全面建设绿色校园提供安全保障。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经济适用原则。要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科学系统地规划建设学校垃圾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县、乡镇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共建共享。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合理选择适合学校实际的收集处理方式和技术。

 2、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各校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做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3、坚持科学治理,资源利用的原则。既要注重对校园垃圾采取清扫、清运、处理等治理措施,保持学校的良好环境卫生;也要注重垃圾成份分类,按照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对可回收、堆肥利用、能源转换的垃圾尽可能地加以回收利用。

 二、目标任务

 我县学校垃圾处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三年的大力实施,大见成效,到20xx年底,全县各校师生的环保意识得到全面提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学校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力争全县学校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0%以上,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达到“三个基本没有”:即校园周边基本没有零星垃圾,基本没有随地流淌的污水,基本没有散放的垃圾。在巩固垃圾处理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长效化。

 具体任务是:

 (1)教室、寝室垃圾处理做到有垃圾存放桶(袋),做到日产日清。

 (2)食堂垃圾处理要做到“三个有”:有专门处理清运垃圾的保洁员,有食堂卫生打扫、垃圾处理的运行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排废水通道,确保食堂卫生干净整洁。

 (3)校园内垃圾处理要做到“五个有”:有一定数量的垃圾桶,有供垃圾集中堆放的垃圾池,有托运垃圾的专用车(板车、三轮车等),有焚烧池等处理垃圾的专用设施场地(垃圾池),有定期打扫环境卫生、处理垃圾的运行管理制度。

 (4)学校厕所、猪舍垃圾处理要做到定期清扫、无害化处理。

 三、垃圾处理工作重点

 (一)推行学校垃圾处理有效模式

 学校垃圾处理的基本模式是:一回收、二分散、三集中。

 一回收:师生把废料制品、破衣烂鞋、各类软包装瓶、废纸屑等能回收的无机垃圾归类投放,由保洁员回收并出售给废品收购站。

 二分散:学校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烂菜、瓜果皮以及人类粪便、禽畜粪便、生活污水等有机垃圾由学校倒入沤肥窖或沼气池转化为有机肥入田。学校建房产生的废砖、废陶瓷、废瓦、余土等建筑垃圾,一律由业主或责任人负责清运,就近分散回填到由当地政府指定废塘、洼地或机耕路面。

 三集中:即不可回收无机垃圾采取三种方式集中处理:一是依托县城设施集中处理。对位于县城垃圾填埋场、压缩站10公里范围内的……等中小学校采取“垃圾分类、学校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方式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实现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二是依托乡镇设施集中处理。离乡镇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填埋场5公里范围的中小学校依托乡镇垃圾填埋场,采取“垃圾分类、学校收集、乡镇运输处理”方式进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三是依托中心村设施集中处理。离中心村2公里范围内的小学的垃圾采取“学校分类、村收集处理”方式进行集中焚烧、填埋;其它边远小学的垃圾就地集中处理。

 (二)加快学校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1、各校要按照实际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及垃圾池,有学生寄宿的学校都要建立有机垃圾沤肥窖。要完善校园内废水排放设施。

 2、各校要配置必要的垃圾清扫工具,做到每个教室和寝室有一定数量的垃圾清扫工具,做到日产、日清、日运,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建立健全学校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爱卫小组。学校成立政工主任、少先队辅导员为组长,各班班干部为成员的爱卫小组,通过利用爱卫小组开展卫生评比检查,利用爱卫小组进行有效地卫生督查。

 2、建立卫生包干区制。学校要将卫生区域包干到班,班级再包干到人,通过层层包干,有效地规范学校垃圾处理工作。

 3、建立卫生评比制。各校要建立卫生周检查制、月评比制,并评出“卫生清洁班”和“不卫生清洁班”。通过开展评比检查,有效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四、20xx年下半年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x月1日—x月30日)。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发动和引导师生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垃圾集中处理工作。要加强对学生环保教育,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环保知识。各校结合当地政府垃圾处理实施意见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垃圾处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于20xx年x月30日前交县教育局教育股、校建办。

 (二)集中治理阶段(x月1日—x月30日)。各中小学校配合当地政府集中开展一次垃圾清理爱家卫生活动;以班为单位,积极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给学生上一堂农村垃圾处理常识课;组织学生走出校园开展一次垃圾清拣活动;组织学生开展以垃圾处理为主题的征文活动,既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保洁习惯,又通过学生影响家长参与到农村垃圾处理行动中。各中小学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好垃圾池和沤肥窖。

 (三)建章立制阶段(x月1日—x月30日)。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师生的主体作用,制定垃圾处理公约,建立健全卫生清扫责任制、垃圾收集制度、垃圾集中处理制度等环卫保洁一系列制度,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垃圾处理行为;积极开展卫生文明班级、个人评选活动,激发学生讲卫生的`热情和荣誉感;对所开展的垃圾处理工作进行自查、整改,促使学校垃圾收集处理工作步入制度化、长效化、规范化运行轨道,确保全县学校垃圾处理工作能长期有效开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x月1日—x月30日)。县农村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分组对乡镇中小学校垃圾处理工作进行集中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位推动。各中小学校要落实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责任制,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按制度要求推动工作。各校要选派一名副校长分管负责此项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督查,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学校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年度的工作重点,精心制订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务必抓出成效。

 (二)加强督查,促进落实。县教育局将对各校开展垃圾处理工作情况实行不定期督查,查找问题,发现典型,提出建议。对已经开展工作的要查成效、对工作正在进行的要查进度、对没有开展工作的要查原因、对影响工作落实的要查责任,使垃圾处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活动方案2

 一、活动背景及简介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然而垃圾的回收与利用却被垃圾分类这一问题所限。当今社会,垃圾回收并非技术问题,而是人们没有较强的垃圾分类回收的意识。

 xx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学生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能性,其成员具有奉献自己,服务他人的精神。xx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长期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并积极开展与宣传环境保护活动。在经过调查了解后发现同学们没有较强的环境保护与垃圾分类的意识,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决定开展宣传垃圾分类,保护环境的活动。

 二、活动的主题

 垃圾分类,保护地球

 三、活动的宗旨

 通过宣传垃圾分类的意义提升同学们对垃圾分类这一实际问题的重视;再宣传分类垃圾的具体做法,引导同学们正确的进行垃圾分类,保护环境;最后以标记垃圾桶等方式提醒同学们时刻注意垃圾回收问题。本次活动通过提升同学关注并力行垃圾分类这一侧面来提升同学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并积极参与其中,共同保护地球。

 四、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承办单位

 主办:共青团大学委员会

 策划承办:xx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赞助:xxx

 五、活动时间

 xxxx

 六、活动地点

 全校范围,重点在xxx生活区附近

 七、活动内容

 1、校园的垃圾桶是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在垃圾桶的两边分别贴上日常垃圾的分类情况,哪些属于可回收的哪些属于不可回收的,引导同学们将垃圾分类放,为环保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

 2、在宿舍园区宣传垃圾分类知识,让每个宿舍的成员们有意识将垃圾分类放,可回收的单独放一边等待xx同学来收,不可回收及时送垃圾中转站。

 3、据调查食堂门口是发传单的集中地,往往到处有传单乱扔得现象,故倡议广大同学看完传单后将传单放到可回收箱内;同时在食堂各个门口设立传单回收桶,方便同学将传单放入其内,定期将传单统一回收(注:楠苑4只,梓苑2只)。

 八、活动流程

 (一)项目活动安排

 以各小组为单位,分别进行不干胶的粘贴及传单的粘贴工作。筹备工作:(1)准备关于垃圾分类及分类垃圾做法的传单20张;(2)准备“可回收”,“不可回收”内容的不干胶各100张

 (二)具体安排

 x月x日前为前期宣传,出4张宣传海报及一张展板(垃圾分类的一些照片)

 x月x日前,将“可回收”,“不可回收”内容的不干胶贴于校园内垃圾桶上,并放好传单回收箱

 x月x日前,将20张宣传传单粘贴于食堂及各宿舍园区并注意以海报等形式适当宣传

 x月x日至x月x日主要针对不干胶的维护,对有残破,掉落的不干胶进行重新粘贴

 九、活动的可实施性

 现在学校路边的垃圾桶都是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种的,但许多的同学都没有意识将垃圾进行分类来扔,甚至有的不知道哪些东西是可回收的造成随便扔垃圾桶里的习惯。为了提高同学们的垃圾分类意识,关注环境问题,从个人做起,积极投身环境保护行动中去。以己之力,举手之劳,保护环境。特开展此次垃圾分类活动,以促使广大老师和同学养成良好的习惯,共建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

 十、经费预算

 不干胶宣传单200x0.5=100(可回收100张,不可回收100张)

 宣传单20x0.5=10(贴于宿舍园区)

 传单回收桶6x40=240

 照片10x1=10

 总计:360元

 十一、注意事项

 1.要保证整个活动的组织性、纪律性、有序性。

 2.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公共道德,切实维护学社联和当代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3.提前了解活动当天天气情况及其他突发事件,并制作一套活动应急处理方案,以灵活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4.机动组:青协宣传部:

 时间及任务:负责把活动任务及进程及时通知给各个部门,人员的灵活调动,接待嘉宾。各小组完成自己的任务或者各小组的闲散人员立即参与未完成的工作。

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活动方案3

 一、活动简介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是实施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对于改善人民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仅关系到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城市形象,也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最基础的工作,更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

 本项活动主要是通过讨论、探究、设计方案等形式让学生们知道垃圾分类的意义和标准,了解可回收垃圾、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都包括哪些,从而引导学生重视环境保护,注意节约资源。

 二、活动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知道垃圾分类的意义和标准,了解可回收垃圾、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都包括哪些。

 2.在日后生活中能够分类投放各类垃圾。

 (二)过程与方法

 1.通过提出问题、设置竞赛,引导学生讨论、设计方案、表达,培养探究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培养科学思维的素质。

 2.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

 2.树立环保意识

 三、重点难点

 重点:让学生了解生活中有哪些垃圾,知道垃圾分类的意义和标准,了解可回收垃圾、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都包括哪些。

 难点:让学生设计垃圾分类方案。

 四、活动准备

 1.组织准备:

 3人一组,共分4组

 一人作组长,主要负责上讲台汇报;一人主要负责设计方案;

 一人负责记录活动情况,填写《活动报告》,并且作时间控制。

 2.器材准备:

 写字白板一块、《垃圾分类》活动报告(每小组一份)、笔、

 《垃圾分类》PPT课件、多媒体设备

 五、活动过程

 欢迎小朋友参加活动!本次活动以小组竞赛为形式,通过讨论、游戏、探究、设计方案、分享等方式让小朋友了解垃圾分类的意义和标准,从而树立环保意识。

 给两分钟时间准备:请小朋友分成四组,给小组命名,准备才艺表演。两分钟后抢答,小组派代表上讲台报组名,并写在白板上。

 六、活动延续

 1.小朋友在家里或到校园捡到垃圾,记得分类投放,争作“环保小卫士”。

 2.搜集有关垃圾处理、分类的资料。

 3.统计自家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并称重。

 4.开展社会调查,发问卷调查了解学校或社区里人们有关垃圾分类的环保意识。

 5.以小组为单位,结合同学们的调查和收集的相关资料,在学校或社区开展一次垃圾分类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垃圾分类的意义,积极配合垃圾分类的环保行动。

 七、注意事项

 1.活动过程中注意要解释说明清楚每一个活动环节的要求、规则等等。

 2.活动中注意加强互动,多让小朋友参与,关于环保问题几乎没有特别固定的标准答案,所以要注意听小朋友的回答,对其中的闪光点要及时发现,给予肯定和鼓励。

 3.活动结束时,注意指导孩子们把垃圾分类的环保意识贯彻到生活小事当中。

 八、背景资料

 1.垃圾分类标准:

 “可回收垃圾”又名干垃圾,包括塑料制品、铁制品、木制品、纸张等。

 “生活垃圾”又名湿垃圾,包括果皮、果核、菜叶、剩饭菜等。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过期药物、破损的温度计和日光灯等。

 2.垃圾分类的好处:(垃圾回收再利用的好处)

 酒瓶是高温加热制成的,对收集到的酒瓶再利用,还可以节约不少煤资源呢!

 易拉罐是铝制成的,把易拉罐熔化后可以再制成铝锅、铝制零件、铝合金门窗等。

 废纸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它可以制成再造纸,能节约木材。

 3.废电池中含有许多重要的化学物质如铜、锌、二氧化锰、氯化铵等,若能很好处理,可从中获得许多有用物质。

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活动方案4

 为贯彻落实xx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校园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区教体局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活动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xxx小学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垃圾分类工作。各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二、分类原则和标准

 按照《xx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六大类。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现状以及今后的实际需求,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布实施、逐步到位,现阶段按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待相关设施建设、分类收集的条件成熟后,再按照部颁标准细化、实施。

 (一)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如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等。

 (二)不可回收垃圾:指除可回收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生活垃圾、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垃圾。

 三、目标任务

 (一)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全体师生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利用校园网、班会课、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以“垃圾分类、保护环境”为主题的各类活动。切实提高学校全体师生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

 (二)参与社区共建。与社区开展垃圾分类达标共建活动,深入社区宣传和参与垃圾分类,促进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三)设置分类收集设施。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分类设置垃圾收集设施。

 四、经费保障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校校园内部垃圾分类的宣传、推广以及分类设施的设置、改造工作。

 五、阶段安排

 (一)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20xx年x月)

 本阶段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开展普及宣传、教育活动,设置垃圾分类箱。

 (二)推行阶段(20xx年x月15日—x月30日)

 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垃圾,规范垃圾分类的管理。本阶段学校与社区进行共建活动,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宣传和参与垃圾分类,小手拉大手,促进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提升文明程度。

 (三)提高巩固阶段(20xx年x月以后)

 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范围,提高分类标准,使师生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达100%。

 六、工作措施

 (一)召开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二)在校园内以多种形式开展垃圾分类普及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以“垃圾分类、保护环境”为主题的系列活动。

 (三)学校确定一名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员要热心公益性事业,责任心强,勤劳肯干,负责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监督、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作业、协助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积极推进“零废弃”工作。尽可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努力零排放。

 (五)加强宣传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

 1.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倡导绿色健康和勤俭节约的生活方式,减少垃圾产生。

 2.开展学校与社区垃圾分类达标共建活动,深入社区宣传和参与垃圾分类,促进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提升文明程度。

 3.加强资料归档、管理制度,规范专项档案管理。

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活动方案5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垃圾混合或分类的程度。在混合存放、倾倒的过程中,虽然我们节省了处置时间和存放空间,但是浪费了垃圾的价值;与此相反,垃圾分类收集则产生价值。垃圾的混合程度与价值之间呈倒数关系,这是垃圾的一个重要特性,也是分类收集的理论基础。国内外许多学者都认为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重要措施。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抛弃的废物之中,有一半以上可以拣出来加以循环利用。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只有1/20的家庭垃圾能得以利用。

 为了改变这个情况,在20xx年xx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明确,xx市将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如今,我们大学生不应该对白色污染这一社会问题不闻不问,而一定要拿出主人翁的精神,积极地去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宣传环保意识、从而使全社会的人都有环保观念--这正是我们的目标所在。我们的建议:

 (1)根据我们的调查以及我们所查的资料,我们建议学校实

 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其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教学楼——在每栋楼的每一层建立一个小型垃圾点,○将垃圾按纸类、塑料、金属(如易拉罐等)、电池、其他共五类分类收集。由于纸类、塑料数量较多,可以一天清理一次,另外考虑到电池对环境的危害,建议同学们把废旧电池统一回收。

 2、宿舍——学校设立几个大型垃圾箱,○每个单元的垃圾先分类放进各自的小垃圾箱,再统一按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回收入大垃圾箱。学校负责与社会回收单位联系,及时送出回收来的垃圾。

 3、宿管站——学校应当设立一个评分制度,○对垃圾回收工作开展得好的宿舍管理站进行鼓励。回收的收入也可返回校园美化建设。

 (2)应当看到,要想真正从根本上杜绝校园白色污染,就必须在同学心中树立环保的观念,因此建议学校多多加强环保教育,如征集环保标志,举行环保歌咏比赛等活动,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

 (3)加强对同学进行环保教育,目的还在于向全社会宣传环保知识,因此建议学校多方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活动,如在每年4月22日地球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时,组织同学上街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等知识,只有全社会都在讲环保,才会从根本上防治白色污染。

 面对这种问题,我们身为二十一世纪的大学生理应尽自己所能为中国的环保问题,为提升全民族的节能减排觉悟做自己的努力。所以我们策划了此次活动。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垃圾在分类储存阶段属于公众的私有品,垃圾经公众分类投放后成为公众所在小区或社区的区域性公共资源,垃圾分类搬运到垃圾集中点或转运站后成为没有排除性的公共资源。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有关垃圾分类主题的活动计划,希望大家喜欢!

有关垃圾分类主题的活动计划1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做好街道办生活垃分类工作,建立健全街道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指导居民垃圾规范化处置,打造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切实提高街道办生活垃分类覆盖率。

二、定义范围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弃纸类、塑料类,包装物及食堂食等,生活垃划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等类别实施分类处置。

三、重点任务

(一)制度建设。督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指导社区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细化责任分工,夯实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推动生活垃分类工作有序开展。

完成时限:20__年6月30日

(二)强化宣传。做好生活垃扱分类宣传工作,指导社区在办公区、小区内以及明显位置张贴或悬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标语 、 广告 牌等,增强垃圾分类宣传氛围,提高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完成时限:20__年6月30日

(三)设施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指导社区购置配备统一规范的垃圾分类装置和设施,合理设置垃存放和处置点位。

完成时限:20__年8月30日

(四)搭建平台。通过对接生活垃圾分类中标企业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促进拉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推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加快智能化进程。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信息报送。各村(社区)要加强信息收集, 总结 提炼垃圾分类的好 经验 、好做法,形成文字材料(含、视频等)及时报送,要加强工作的研判和调度,实行“月报制”,每月25日前将辖区垃圾分类工作进度、具体 措施 和下一步 工作计划 报送街道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检查督促。各村(社区)要加强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检查力度,实现“全覆盖、无缝隙”,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全市工作目标同步推进。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宣传发动,督促指导本辖区居民做好生活垃极分类工作,同时,要切实抓好办公区生活垃分类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生活拉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政策引领。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机制,公示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好、成效明显的`小区给子表彰,在相关政策支持时优先推荐,引导小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鼓励支持居民积极开展垃圾回收利用,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三)加强宣传 教育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平台等多种方式引导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自觉参与垃圾分类积极性;要定期深入住宅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发放宣传手册,提升居民垃圾分类意识,营造生活垃圾分类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村(社区)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社区日常工作,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加强日常检査力度,督促居民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街道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暗访,检査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关垃圾分类主题的活动计划2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力度,强化舆论引导能力,全面提升我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和水平,增强村民垃圾分类意识,结合南村镇实际,特制定本宣传方案。

一、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案出台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解读主要内容;宣传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减少垃圾污染、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在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当中。

二、宣传方式

1、纳入文明创建。

①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融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深化市民文明行为引导活动,规范和促进市民文明行为。

②开展进校园活动,向广大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加强宣传。

2、重要交通窗口。

①在镇公交站台、校车停靠点醒目处进行宣传海报的张贴。

③在公交车内做好宣传海报的张贴。

3、重点商业区域。

①通过镇、村宣传橱窗等阵地进行专题宣传。

②在主要商业街区张贴公益宣传标语。

4、社区、村庄阅报栏。抓好社区、村庄阅报栏的宣传,每个阅报栏悬挂专题的公益广告。

5、微信公众号。实施融合传播,在公众号“魅力南村”开展微信话题设置活动,制作相关公益广告,提高群众知晓率,增强垃圾分类意识。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摆上全年宣传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统一安排,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务求实效。各单位要积极参加宣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实际行动为全社会做出表率。

2、把握导向,强化引导。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协调争取新闻煤体的支持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公众号平台和门户网站等 渠道 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本方案,明确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尤其是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做到集聚资源、集中力量,统筹谋划、团结协作,保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宣传报道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有关垃圾分类主题的活动计划3

为全面推进我街道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我街道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加快环卫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实施方案 (20__—20__年)>的通知》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现将20__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努力实现“全域美丽”、打造“至美瑞安”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我街道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把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作为我街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结合我街道“一把扫帚”环卫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实行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划构建生活垃圾分类运行体系,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加强宣传教育,有效树立“可卖尽量卖、有害分开放、厨余要分类、投放应准确”的分类理念,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二、实施计划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每一个季度为一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动员阶段(20__年3月-4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制定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推进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果蔬垃圾、废弃织物、餐厨垃圾分流分类收运处理工作,做到分批有序的推进,着力提高垃圾分类质量,20__年实现街道资源利用率达9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5月-8月)。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结合玉海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统一、规范设置。

第三阶段为宣传教育阶段(20__年9月-10月)。社区(村)是生活垃圾分类的最基础单元。依托街道社区(村),充分发挥其组织动员能力,发动党组织、党员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单位、团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和配合度。广泛动员各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民众知晓率,通过不断的宣传、引导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自觉意识。加强街道、社区、学校的协调,积极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实施垃圾分类,养成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良好习惯。

第四阶段为巩固阶段(20__年11月-12月)。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镇”的创建成果,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加强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根据分类工作推进情况,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体系(20__年-20__年)

根据我街道城乡生活垃圾成分特点,按照大类粗分、简便易行的原则,将日常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等先行开展“可回收物”细分类。

1、可回收物(蓝色桶):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2、有害垃圾(红色桶):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灯管、过期药品、废家庭医用器材、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等。

3、厨余垃圾(绿色桶):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4、其他垃圾(灰色桶):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装潢)垃圾实施专项收集处置。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20__年-20__年)

根据我街道“一把扫帚”环卫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确定的分类 方法 以及年度工作目标,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路线,统一配置数量充足、规格适宜、标识醒目一致的分类运输车辆,确保垃圾分类运输率达到100%。

1、“可回收物”采取定点、预约等收集方式,由居民、单位直接投售至废品回收系统或由商务、供销部门资质认可的单位上门收运和回收利用。

2、“有害垃圾”采取定点、预约等收集方式,由环保部门负责提出收运处置方案,组织规范收运处置流程。

3、“厨余垃圾”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单位、中小学、医院供餐等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已取得市区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的单位负责收运、处置。

4、“其他垃圾”按照现有生活垃圾收集模式,由环卫所或特许经营收运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实行分类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民参与体系(20__年-20__年)

应当加强分类知识培训指导,建立“市、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宣讲队伍,分批次、逐月在社区(村)开展集中宣传培训,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劝)导机制和管理责任区制度,配备2名分类督导员,各社区(村)至少配备1名社区分类劝导员,建立社区督(劝)导员队伍,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同。充分发挥居民代表、党员志愿者、义工组织等作用,激发公众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热情。

有关垃圾分类主题的活动计划4

我区垃圾分类工作将根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方案》开展阶段要求,结合20__年垃圾分类工作达要求,计划在全区7个街道40%社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1、组织领导

为更好的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我区将在原有组织领导的基础上,20__年工作计划内的街道、社区、小区成立相对应的各级领导小组,实行层层管理、逐级汇报的工作制度。区垃圾分类办公室成员深入一线,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垃圾分类工作高效运转。

2、宣传动员

(1)利用小区宣传栏、社区网络等多种渠道24小时宣传垃圾分类工作信息。

(2)积极筹备和投放分类工作设施,确保全市垃圾分类工作时间表启动后及时响应。

(3)落实我区垃圾分类工作宣传、设施、人员等相关经费的来源,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3、具体实施

第一阶段:20__年1-3月江东街道8个社区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其它 街道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前期筹备工作。

第二阶段:20__年4-6月江东街道8个社区开展垃圾分类全面推进工作,其它街道开展垃圾分类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__年7-9月中央门、湖南路、宁海、华侨、挹江门、凤凰街道街道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20__年10-12月中央门、湖南路、宁海、华侨、挹江门、凤凰街道街道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有关垃圾分类主题的活动计划5

为认真落实_号文件,全面提高_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工作运行机制,实现垃圾资源综合利用。

一、总体要求

_小区作为垃圾分类工作试点单位之一,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_区生态文明办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_方案》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管理,坚持注重实效,着力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试点阶段垃圾分类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开展市容环境整治,夯实垃圾分类基础

_重点抓好住宅小区、主次干道和综合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做到垃圾分类工作与“美丽乡村”创建、示范道路(小区)创建、环境长效管理有机结合。

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基本情况

(一)前期准备

1、建立_个垃圾分类试点小区,_、_和_小区。

2、在试点小区中开展大型宣传活动_次,发放宣传品_余份。使居民知晓率达到100%。

(二)制订方案,健全机构

_社区作为先行试点社区,按照要求对垃圾分类工作做统一部署,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成立了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按照垃圾分类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制订了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以及责任主体、操作流程、管理标准等一系列制度,确保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着力宣传,营造氛围

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区居民的支持,为了营造试点,社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氛围,利用宣传栏、宣传展板、微信、微博等介绍垃圾分类有关知识,提高全员做好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和准确性。

(四)注重实效,有序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_广场计划发放分类垃圾亭_个,分类垃圾桶_组;_发放分类垃圾亭_个,分类垃圾桶_组;_发放分类垃圾亭_个,分类垃圾桶_组。_月下旬将购买垃圾亭、垃圾桶的申请 报告 递交至_,预计_月初资金落实到位,分类垃圾配置也及时安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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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大连,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其他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依法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宣传、动员,指导、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本款规定的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绿色包装工作,培育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指导有关工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和宾馆(酒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源头减量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有关部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快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智能化,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加强文明餐饮、拒绝浪费的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污染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住宿服务场所、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鼓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并按照规定列入社会实践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设区的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保洁、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交易市场的布局、规模和标准。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标准改造的,经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 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源头减量、减量措施、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制定绿色包装相关地方标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动地方标准有效实施。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直接回收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电子运单、胶带、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并建立和运用积分、计价优惠等制度,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电子商务、外卖行业经营者应当使用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要求的包装材料,避免、减少快递企业二次包装。

第二十条 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的除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厉行节约、文明餐饮,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建立用餐动态管理制度,按需备餐、供餐,杜绝餐饮浪费。

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推动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其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可以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台账,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易腐生活垃圾就地进行处理。

偏远山区、海岛和人口分散区域,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组织建设易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实行就地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易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推进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目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回收网络,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鼓励在住宅小区、村庄、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智能回收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本省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并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分类类别。

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生产经营者针对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第二十九条 城镇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村庄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餐饮服务场所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场所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性。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商业设施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易腐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除应急处置外,不得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七条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大件垃圾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分类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三)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接收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再生产品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通过双方议定的方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二)未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和其他镇的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本市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第八条 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电子商务、餐饮、酒店、旅游、交通运输、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培训和行业评价,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设立科普教育基地,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等知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 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 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四十五条 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八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