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2.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试卷_体育赛事管理实务

一般地,我们可以将体育赛事风险分为:收入损失风险、财产损失风险、法律或协议要求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责任风险、收支匹配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环境风险、其他风险等十大类型。

 (1)收入损失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故、赛事中断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个赛事而造成的退费损失风险。这种风险是大型体育赛事组织者最大的风险,因为整个大型体育赛事运作的目的是确保最终的赛事能够顺利进行,一旦赛事部分或全部取消,则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重大损失。

 (2)财产损失风险主要包括大型体育赛事建筑损坏;丢失、火灾、爆炸、故意破坏,设备损坏(计算机系统及设备、比赛器械、电视电话、办公室、医学设备等等)及相关财务风险;盗窃、欺诈、挪用;运输风险与汽车风险等等。

 (3)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主要是指下列人员的意外伤害:与组委会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大型体育赛事的参赛人员,媒体、中介,观众,等等。其中与组委会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长期或临时受雇于组委会的工作人员和长期或临时为大型体育赛事服务的志愿者。

 (4)意外责任风险一般从第一张合同开始就进入风险期。从组委会的成立到组委会的解散,甚至到组委会的解散之后的一个时期内,存在着很多与大型体育赛事相关的责任风险。包括组织者管理层个人决策失误导致的组委会损失,但更多的是非决策失误而由于诸多必然遇到的不确定性因素造成的损失。责任风险主要与下列机构或人员的责任有关:体育竞赛的组织者、旅游代理、员工、市场销售(包括产品责任)、设备的专家、医务设施的组织者、汽车所有者和志愿者等等。

 (5)收支匹配管理风险(财务风险)是指由于意外导致收入与支出在时间(速度)、规模、结构上的不匹配而带来的损失。

 (6)环境风险在筹备和举办期间,因建筑物的建设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空气、水、土壤等环境因素的保护,以及对考古遗址、历史古迹等造成的破坏。

 (7)交通风险是指运动员、官员或者电视新闻工作者因为道路堵塞而不能到达运动赛场,电视转播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就是运动比赛本身无法举行,等等。显然,大型赛场具备方便快捷的交通干线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必须保证在必要的时间地点能够把最重要的人员输送到赛场。

 (8)基础设施风险通常需要专门为奥运建筑建设适当的基础设施。这不仅包含新建的运动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新闻中心、电台和电视中心、奥运村以及运动员、官员、媒体宾馆等。

 (9)时间安排风险

 任何大型体育赛事都存在着因气候的反常而影响赛事时间风险。一些项目通常在运动会开始时举行,因为推迟这些项目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一些极其精彩的节目常常安排在周末举行,有时甚至是此运动会最后一周的周末。这正是观众数目最多,并且公共活动最受关注的时候。这就需要更加周密的风险管理方案。

 (10)其他意外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电视信号失效)、气候风险(下雨、刮风、地震)、工程延误、自然灾害风险、收入不能实现风险(电视转播权、门票、赞助、商品)、额外花费(意外支出导致机动费用严重不足)等。

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其实不得不说是体育领域的运动,确实很有必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切实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而对于我们来说,体育总局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也为了规范流程,切实为一些参赛选手的安全着想。所以要想避免体育领域的安全事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看待问题。

1,体育赛事的举办方,更应该认真负责,对一些外部条件做到判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

其实不得不说的是,对于体育领域的一些赛事举办,很有必要注意当时的天气气候以及外部条件。选择适宜的天气,适宜的场所进行举办体育赛事,避免给体育运动员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害。

2,对一些赛事安全事项,负责方更应该认真负责,有关工作者更应该高度自觉积极配合工作。

对于体育领域的安全事故来说,有些事故本身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就要求赛事管理安全人员,更应该高度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切实做到安全防护工作,保护运动员的安全。

3,要想避免体育领域的安全事故,很有必要负责担起相应的责任,对一些可能发生的灾难和情景,更应该做好提前的预判。

其实不得不说是,体育领域的赛事安全更是重中之重,也正是因为如此,很有必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对我们来说尤其一些预料之中的事故,更应该高度的警惕,能选择择期更改赛事时间,更应该及早作出判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即使不得不说是,体育总局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确实引发人们的重视。不可否认的是体育领域的安全事故,确实造成很大的人员伤亡,也正是因为如此,需要人民的注意。而对于有关部门来说,更应该负起责任,加强监管,切实保护运动员的人身安全,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

体育赛事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制度落地生效,进一步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水平,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健康发展,体育总局等七部门近日印发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体育赛事活动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国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以马拉松为代表的一大批体育项目积极开拓市场,吸引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广泛参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随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个别领域赛事活动野蛮生长,标准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造成21人遇难的重大事故,教训极其深刻。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内在需要,是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明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资质、标准、保障条件等相关事项,有助于压实体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助于完善体育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举措,加快形成促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的重要方面。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六条设定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提出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需要提出申请,并由地方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提出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三、文件制定的过程

体育总局启动《目录》研制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精神、调研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实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条件及程序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目录》和《通知》的研制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目录》和《通知》。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目录》包含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6大类18个小项的赛事活动,明确了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类型和标准。《目录》由体育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

《通知》明确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范围和对象。符合列入《目录》中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和条件的,必须按照《体育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对象是指《目录》所列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

《通知》要求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程序。对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或者资质证明,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实地核查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着力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水平,尽快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合作,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执法监督管理。

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都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坚决落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认真抓好《目录》和《通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 (职责)

区(市)县人民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第五条 (部门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经信、外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博览、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第六条 (协会职责)

市和区(市)县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区(市)县人民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取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赛事规划)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推动群众性赛事活动。第九条 (引进赛事)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进、举办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着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城市影响力。第十条 (自主品牌)

本市支持并培育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弘扬天府文化、宣传成都城市品牌。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本市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赛事活动。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博览等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消费引流作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与文化、旅游、餐饮、交通、商贸、乡村振兴、会展等产业的创新、协调、融合发展,为服务业增加新动能,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第十三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风险性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和调整本区域体育赛事活动规划布局和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依据。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四条 (区域合作)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的整合与共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体育赛事活动共建共享。